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鼓勵生物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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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的發展,發揮本地區生物資源優勢,推進生物產業園區的建設,加快生物產業的發展,培育一批生物產業骨干企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國內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核心園區(九峰創新基地、九龍產業基地、關南醫藥基地和南湖農業基地)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獨資或內資企業及相關機構等。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的生物產業是指現代生物技術在醫藥、農業、能源、材料、環保等領域的應用而催生的新興產業,主要包括:生物醫藥、生物農業、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環保等重點行業領域。
第三條;設立生物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引導各類資金在核心園區投入生物產業。重點支持生物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產學研合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研發、重大技術成果產業化等。
第四條對在九峰創新基地或九龍產業基地設立總部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營銷中心或生產基地的世界500強、國內外上市公司及國內行業前100名的企業,給予100-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產業發展有突出帶動作用的企業入園,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支持。
第五條;對國內外生物企業在九峰創新基地或九龍產業基地進行投資,且投資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或2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物項目,自經營之日起,給予其兩年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7%的獎勵;三年內按其在高新區財政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
第六條;對在園區新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生物企業,其主營業務年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引進的國外生物企業在園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獨資生物企業,其主營業務年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對生物企業在九峰創新基地或九龍產業基地設立總部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營銷中心,其辦公用房租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租用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八條;對入住九峰創新基地的生物孵化器企業,給予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三年房租全額補貼,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九條;對為生物、醫藥研究開發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年主營業務實際收入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研究機構,按實際收入總額的10%給予補貼;對年主營業務實際收入在1000萬元以內的合同研究機構,按實際收入總額的15%給予補貼。
第十條;對園內生物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在生物產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補貼。(1)生物醫藥類:以取得藥物臨床研究批件為標準給予10-100萬元補貼;以取得新藥證書為標準,對臨床研究費用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給予50-100萬元補貼;臨床研究費用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的給予150萬元補貼;臨床研究費用在5000萬元至1億元以內(含1億元)的給予200-350萬元補貼;臨床研究費用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補貼。對醫療器械,以獲產品生產注冊證書為標準給予10-100萬元一次性的補貼。(2)生物農業類:對取得農作物新品種、新獸藥、農藥等新產品證書給予10-100萬元一次性的補貼。
第十一條;支持生物企業、大學院所和科研機構在九峰創新基地或九龍產業基地設立國家級、省級生物技術研發機構。(1)對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生物技術研發機構,給予150萬元一次性獎勵。(2)對經省主管部門認定的省級生物技術研發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對新通過GCP、GLP認證的企業或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對實現與發達國家雙邊或多邊互認的技術平臺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對在園區生產的產品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局(FDA)注冊、歐盟質量指導委員會(EDQM)注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和鼓勵園區企業上市融資。具體辦法參照《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充分利用資本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加大生物產業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具體辦法參照《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實施3551人才引進和培養計劃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由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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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鼓勵生物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者:匿名發布時間:2009-3-27;1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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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鼓勵生物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意見》服務和支持對象,是指符合《實施意見》政策支持條件的企事業機構及其相關高端人才。
第三條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公室統一受理《實施意見》規定的各類獎勵或補貼申請,分項組織認證,負責監督與檢查支持企業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并負責統一編制年度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第四條凡申請享受《實施意見》專項政策的企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注冊經營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在核心園區;
3、;能根據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從事生物技術和生物產品研發或生產。
第五條《實施意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被認定對象的獎勵或補貼。
1、對申請第四條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上年度其銷售規模及排名的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2、對申請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上兩個會計年度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固定資產投資發票憑據、及其它相關文件,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對申請享受財政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納稅憑證、及其它相關文件,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3、對申請第六條和第七條房租補貼的企業,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房租交納的發票、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4、對申請第九條補貼的企業,應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收入憑證、合同協議、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5、對申請第十條生物醫藥類補貼的企業,獲得藥物臨床批件、產品生產注冊證書(不包括一類醫療器械)、新產品證書的企業,須提供相關認定證書或證明材料,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對此條款中以取得新藥證書為標準進行補貼的企業,應提交與臨床費用相關的發票憑據、合同協議、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6、對申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獎勵的企業,應提交相關認定證書或證明材料、及其它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享受政策。
7、《實施意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可參照相應文件實施。
第六條;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公室每年8月-9月集中受理當年的各類獎勵或補貼申請,并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申請獎勵或補貼的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備查。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武漢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